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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专业律师团队专业团队在线服务,推荐【郑州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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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非常常见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买卖合同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种纠纷,想要解决该类纠纷,我们要先了解一下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颠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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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买卖合同的过程中,会有不同的情况发生,造成纠纷的出现,其中可能是一方违约造成的,这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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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买与卖的行为,而由于各人的思维不同,在买卖过程中,会很*出现合同纠纷。解决合同纠纷是需要明确管辖地的,那么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的准确定位是怎样的呢?我们来看一下吧。

《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1992年7月14日)*十九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申请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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