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管理病假员工,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一、病假概念及病假工资
1、概念谈及病假,大家往往会想到“有工资”、“能休息”、“有医疗期”……
病假指的是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接受诊疗而无法上班的期间。
2、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较为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较为低工资标准的80%。
很多企业认为一个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医疗期,这个认识是错误的。比如张三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张三在3个月医疗期满后,又持有建议休息2个月的医生证明,向单位再请2个月的病假。这个时候,企业是不得以其医疗期满而不予准假地。
总之,医疗期是以病假为基础的。当病假期限短于医疗期时,在病假期限内劳动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当病假期限长于医疗期时,用人单位有权在医疗期满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记住,一个劳动者并非只有一个医疗期。
我们常常听说众多农民工维权,殊不知在这些农民工上面的那些建设工程承包公司也有着许多的法律纠纷!今天潘律师就带我们看看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问题。
看过聊斋的都知道,阎王爷手下有两个当差的,名叫“黑白无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存在一个和“黑白”有关的,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黑白合同!”那么什么是“黑白合同”呢?
“黑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备案公示的合同成为“白合同”,把私下协定或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成为“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