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所律师办理的大量的案件,小编发现其实很多案件如果前期做好了对合作相对方的了解和调查,是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损失发生比率的。
案例重现
关新在担任某国有企业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经过朋友某劳动局干部姚生明的介绍,指令下属与通大公司业务部刘海根签订500吨线材的购销合同。关新在签订合同期间对签约对方通大公司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及货源情况不调查,虽经下属一再提醒仍一意孤行。而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通大公司已终止和刘海根的承包协议,业务部已不存在,而刘海根没有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只是想借此合同骗钱还债。
由于关新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国有企业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近130万元的合同款被刘海根骗取后挥霍,无法追缴,致使公司和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关新的行为已构成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这是一个真实的因疏忽大意对合作相对方审查不到位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能简单的听取对方的介绍,也不能轻信对方提供的保证和承诺。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范围:
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聘请方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发生纠纷后,顾问律师作为聘请方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顾问律师代理的案件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对内管理中发生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劳动法方面、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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