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先履行一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不一定。《合同法》*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履行合同的心态去修改条款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合同到履行后,发现关键条款或者关键问题没有写清楚,比如前后履行次序没有明确,流程交代不清,履行标准不明,要签署的文件也不是太清楚,太多原则性表述等,较后形成争议。
因此,在审核合同中,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很可能会实际发生的条款,对于届时合作各方会用放大镜反复查看的条款,务必确保其清晰、明确、可落地和可执行,而不是花拳秀腿,经不起推敲,从而给合同履行造成严重困难。
当然,不是所有的问题或者预设的风险,都需要从1写到10无缝对接的,这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取舍,有的甚至需要一个原则性表述即可而无须展开,有的则相反,越详细越好,不得不说,这考验审核者的功底!
在仓库储存危险物品时是否需要告诉保管人?
必须告诉。《合同法》*383条*1款和*2款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