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交货时多交的部分怎么处理?
《合同法》*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较l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6条规定,根据《合同法》*162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相对方提出签约人员没有公司授权,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应如何维权?
涉及到民法上的表见代理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追赶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被公司辞退的部门经理持公司合同章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承担相关合同责任。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
合同成立不代表合同生效,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但是合同是否生效却要满足更高的条件,合同的成立是第1步,合同的生效是第二步。
不要随意去造条款
对于一些合同缺失的标准条款,有些背景下可以简化处理,直接写条款。
这种方式*带来的问题是不一定准确或者专业,随意性过大,对于一些非常正式的职业化程度比较高的场合,如果经验跟不上,*造成条款的单薄和必要内容的缺失。
更多时,可以去翻开之前用过的合同,找到一些好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是经过了很多商业和法律实践总结出来的,可以直接为我所用或作为一个好的参照。